1947年3月26日,蒋介石以国民政府主席的名义,下令将周佛海的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周佛海在日本投降时被蒋介石任命为上海先遣纵队总司令,蒋介石本不想惩办周佛海,但《惩治汉奸条例》公布后,全国上下一致要求惩办大汉奸周佛海。为平民愤,蒋不得不下令逮捕周佛海,审判机关将其判处死刑。

蒋介石念其曾代国军先行维持沪杭治安,下达特赦令:“查周佛海因犯‘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罪,经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现据该犯呈报:其在敌寇投降前后,维护京沪杭地区治安事迹,请求特赦。经交司法院依法核议,前据呈复,该犯既在敌寇投降前后,能确保京沪一带秩序,使人民不致遭受涂炭,对社会之安全,究属不无贡献。可否将该犯原判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理合呈候鉴核等情。兹依约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准将该犯周佛海原判之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此令。主席蒋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