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正式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名义审议通过新宪法。

这部宪法基本上恢复和坚持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好的原则和制度,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为四个现代化确立了法律基础,坚持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原则和国际团结的原则。但由于当时“两个凡是”错误方针的影响,所以仍有一些“左”的历史痕迹,反映了一些错误的和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有些条文的规定上欠严谨、具体和明确。